校发[2001]49号
选派教师出国(境)留学,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学术水平、扩大对外影响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出国留学方针,统一政策、规范程序、加强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办理长期公派出国(境)留学手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各类出国(境)留学派遣的“归口”管理
师资办公室是各类长期(6个月及6个月以上,下同)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业务管理部门,受理教师及非教师长期出国(境)留学申请并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办理上述人员出国(境)前的校内相关手续及按协议规定对留学人员进行国内外管理。由师资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批的具体类别见下表:
长期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类别及归口管理部门
人员
类别
出国(境)
期 限
派遣方式
业务主管
部 门
审批部门
教师
 6个月以上(含6个月)
公派
师资办公室
师资办公室
自费
师资办公室
人事处
6个月以下
公派
师资办公室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探亲
师资办公室
人事处
教师以外人员
 6个月以上(含6个月)
公派
相关部门
师资办公室
注:派遣方式中的公派指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校际交流等纳入公派渠道的其它项目。
二、出国(境)留学缴费标准
(一)、保证金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统一选拔、派出,执行国家统一经费开支规定标准的出国(境)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按规定已向国家交纳保证金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不再交纳校内保证金。如未向国家交纳保证金,则需向学校交10000元保证金。
2、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是指纳入部门、地方、单位派出计划,执行本单位经费开支规定标准的出国(境)留学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类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相关部门或学校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校际交流按单位公派管理。
根据教育部出国(境)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单位公派要比照国家公派的相关规定与管理形式,与学校签定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按期回国服务。保证金数额规定如下:
出国期限
保证金数额
12个月以上
 3万元
6-12个月
 2万元
3-5个月
 1万元
保证金于学校同意其出国并为其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之前,持校师资办公室通知单,到财务处按规定数额一次性交齐。
3、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按期返校后,凭基层单位回岗证明15天之内到师资办公室培养科报到,并上交护照,其出国(境)留学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返还本人。
4、无故超期或不履行回校服务义务的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应偿还出国(境)留学前学校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与此同时,出国(境)留学前所交存的保证金按如下规定扣除:超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回校,扣除保证金5000元;超期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回校,扣除保证金10000元;超期半年以上回校,扣除全部保证金。
(二)、服务期补偿费
根据国家出国(境)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本校工作两年(国家公派留学有规定服务年限的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原有服务期未满应累加)若服务期内欲调出或申请单位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可扣除回国后实际服务年限,不足年限须按每年10000元向学校缴纳服务期补偿费及出国(境)留学前学校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工资、外语培训等费用)后,办理相关手续,未履行上述手续者,原则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工资待遇
(一)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国家标准工资按月核发;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学位人员,第一年国家标准工资按月核发,从第二年起工资暂停,留学期满按期回校工作后,补发暂停期间的国家标准工作。若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没能回校工作,国内工资一律停发,超期回校者规定留学期限内的国内工资亦不再补发。
(二)校际交流形式派出的单位公派出国(境)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和攻读学位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国内工资暂停,按期回校工作后一次性补发暂停期间的国家标准工资。
(三)通过其它方式对外联系得到对方资助并纳入单位公派渠道的(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博士以上学位)高级访问学者/(讲师或硕士身份派出的学术骨干)进修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国内工资暂停,按期回校工作后补发暂停期间国家标准工资的前两项。
(四)出国(境)从事博士后研究、出国(境)工作(讲学)和自行对外联系合作研究、出国访问/进修或攻读学位的其他人员,自出国(境)留学下月起停发全部工资。
四、公派出国(境)留学手续办理程序
各类人员申请6个月以上(含6个月)长期出国(境)留学项目,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后持有关材料(如录取通知书、邀请信等),到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院、系办公室或科教科)领取《吉林大学公派出国(境)人员审批表》,按内容逐项填写后,到师资办公室培养科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派出渠道不同,所交材料及程序分别如下: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1、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JW108表;
3、《吉林大学长期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审批表》一份;
4、《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二份(此表留学人员持录取通知书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1、出国(境)人员需向师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国外邀请信复印件及翻译件各一份;《吉林大学长期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审批表》;
2、经师资办公室审批,并报主管校长同意后,领取如下材料:
①《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②《吉林大学出国人员政审审批表》或《吉林大学再次出国人员政审审批表》;
③离校通知单及交纳保证金通知单。
3、申请人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上述两表格并将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二份,一并交到师资办公室培养科。
 4、师资办公室拟文并报省教育厅及省外办,待省外办出具任务批件后,申请人持批件到省留学服务中心领取JW-108表,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两表填写完毕后同出国任务批件一并送师资办公室,办理校内相关手续,同时交回离校通知单。
(三)、校际交流出国(境)留学人员
学校根据每年对外交流计划对各单位上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学校外事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本年度人选。人选确定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外联系,待接到国(境)外邀请信后,出国(境)手续的办理程序同单位公派。
五、本规定由校师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长期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审批表》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吉林大学长期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审 批 表
申请人姓名
所在单位
教研室(科室)
派出渠道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吉林大学师资办公室制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政治面貌
职 务
职 称
从 事
专 业
外语语种、
成绩及时间
最后学历及
毕业时间
拟 出 国
(境)时间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拟赴国家或 地 区
联系
方式
电话:  E-mail:
派出身份
 1、攻读学位[ ]  2、访问学者[ ]
3、合作研究[ ]  4、博士后研究[ ]
申
请
人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学习、工作及出国(境)经历
职务及
职 称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对 外 联 系 情 况
邀请人姓名
单位
国(境)外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电话:  E-mail:
出访费用
往返旅费及国外费用来源:
近
三
年以
来
科
研
情
况
教
研
室
或
科
室
综
合
评
语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意
见
(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师资办公室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
管
校
长
签
批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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