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清产核资和院系调整期间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清产核资和院系调整期间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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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0 / 0 评论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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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清产核资和院系调整期间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校办

校发〔2001〕53号

 

各校区管理委员会、校内各单位:

目前我校正在全面开展清产核资与核查工作,学部、学院设置实施方案也将要开始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学校学科调整、院系重组工作、清产核资与核查工作及其他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目前清产核资、院系重组、机构调整、人员变动期间,出现国有资产不正当的转移、流失或擅自处置等现象的发生,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校区、各单位及负责房屋、土地、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等各类资产管理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原五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本校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校发[2001]38号《关于开展全校清产核资与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各校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管好校区各类资产帐目,校内各单位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单位,要对所占用、使用的资产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清产核资主要是以帐对物,有物无帐的建立帐目,有帐无物的必须追查资产下落。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保证所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为保证清产核资的准确,防止边清边乱或前清后乱,在清产核资期间各单位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一律冻结。严禁在此期间变卖、出售、出租、出借、拆卸仪器设备和家具,不准随意调整、出租、出借各类公用房屋;如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处置固定资产需报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未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或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三、院系重组涉及单位的国有资产重新配置方案由学校提出,并统一组织实施,未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在院系重组过程中学校配备的固定资产一律不许跨单位流动、转移,更不允许私自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保护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主要责任。

四、因工作需要而调离原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按规定将在原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及其它物品交回原单位,不得带走。确因工作需要,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到校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调拨手续,并在调入单位入帐后,方可带走。

五、因机构调整而撤消的单位,由各校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学校配备的仪器设备、车辆、家具、图书资料等资产进行登记、接收并一律就地封存。原任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类资产负起管理责任,切实看护好国家财产,防止流失。

六、各校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对校区内闲置、散放的家具、设备等进行回收,并统一保管。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丢弃各种家具和设备,否则一经发现,向全校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七、学校资产管理和保卫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各校区保卫工作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物资进出校门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任何物资搬运出学校。

八、对不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违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随意处置或变卖国有资产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监察部门按照相应的法规严肃查处。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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