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借款报账管理规 定

吉林大学借款报账管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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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0 / 0 评论 / 3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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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借款报账管理规 定
  校办

校发〔2001〕42号

 

校内各单位:

为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规范借款报账行为,提高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压缩周转性借款,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对借款报帐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借款

(一)借款原则

1、依法办理,违规禁办

凡属对外部转款的,无真实、完整的合同或协议不予办理。

2、指标控制,赤字禁办

按预算控制,不能赤字运行,没有预算指标的,不予办理。

3、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按时清理及结算,做到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对旧账不清的,新账不予办理。

4、对公办理,对私禁办

公款公用,学校的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有关的公用性开支,除个人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外,其他个人借支款的不予办理。

5、程序合规,手续齐全

未经预留印鉴的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章的,不予办理。

(二)借款的对象和要求

1、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研究生调研旅费借款除外),学校不对学生(不含博士生)、临时工和非本校教职工借款。

2、50万元以上的设备、重大项目借款必须持合同或协议到重大项目科审批;其他借款到会计科办理。

3、购买专控商品,需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

(三)借款种类

1、差旅费

教职工:包括调研、开会、协作、外地就医、疗养等;学生:调研、生产实习等。

2、实物

设备购置、材料、图书资料、办公用品、宣传用品、劳保用品等。

3、各种奖酬金、补助

奖金、各种酬金、各种补助等。

4、零用金

5、其他

注册费、会务费、版面费、加工费、维修费、各种工程款、运费等。

(四)借款地点

1、校部机关职能部处室、教育部专项、学校专项、人员经费等借款在财务处会计科办理。

2、院系所及各延伸机构等单位借款在所在校区财务工作办公室办理。

第二条 报账

(一)报账的审批权限

1、正常报账,由各级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批。

2、教育事业费超标准开支的各类报账,校级领导由总会计师签批;非校级领导的各类人员由财务处审批。

(二)报账地点

同借款地点一致。

(三)报账的时间要求

1、差旅费

须在返校15天内(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计算)办理。

2、实物

以发货票或收据签发日期计算,同城在15天内办理,异地在30天内办理(如果对方是通过邮局汇的,以邮戳日期计算10天内办理;如果是出差带回来的须在出差回来后10天内办理)。

3、各类奖酬金、补助

从借款之日起计算,须在15天内办理。

4、零用金

原则上不借零用金,但由于业务性质的特殊需要必须要借零用金的,从借款之日起计算,30天内办理。

5、其他

同城在15天内办理,异地在30天内办理(如果对方是通过邮局汇的,以邮戳日期计算10天内办理;如果是出差带回来的须在出差回来后10天内办理)。

第三条 其他规定

(一)已经在财务部门办理完借款而改变借款用途的,必须事先到财务部门书面申请改变用途,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改变用途,否则,不予报销。

(二)已经在财务部门办理完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须在借款后10天内将借款返回,否则,按超期罚款处理。

(三)购置实物借款(指同城),将借款转入供货单位采用分批购物的,如购货款未及时投入使用的,须在10天内将借款返回学校;如分批购货仍有余款,应在借款后30天内结清购货款项,并将余款退还学校,否则按超期罚款处理。

(四)设备、重大项目借款,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须留质保金的,先把支付的款项还款报账,确实设备、项目分不开的,须书面申请延期,否则,按过期罚款处理。

(五)确属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的,必须在到期前两日内书面申请延期报账,但最长不能超过15天。

(六)如果借款在寒暑假到期的,可顺延到从开学之日起30天办理。

第四条 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做私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符的经营活动,否则,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全校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二)超期罚款

对于违反上述借款、报账规定的,财务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予以经济处罚,处罚款依借款额的1‰,按天计算,属个人原因造成的,由借款人个人承担,其中属差旅费借款过期的,除每天按1‰罚款外,缓发借款人的工资及各种补贴,处罚款收归学校;属单位原因造成的,由单位承担,从借款人所在单位对应的借款经费中抵扣。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伪造、变造原始票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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