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关于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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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0 / 0 评论 / 4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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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校办



 

校发[2001]34号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文化素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规定如下:

一、凡报考博士研究生者,必须政治思想表现好,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报考。

二、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

1、业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师资办公室审核,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均可报考与所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专业统考博士研究生,考取后在职学习。

 &nbsp2、除业务教师外,其他人员一般不搞在职博士研究生。

三、报考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凡教职工在履行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后,均可报考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未履行完合同的教职工在交纳违约金后,也可报考。

四、凡考取在职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应与学校签定合同。

五、报考人员应填写《吉林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人事处为其出具报考博士研究生介绍信。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人事处。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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