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对校内自办报刊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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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通知助手
2001-04-20 / 0 评论 / 2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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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对校内自办报刊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宣传部

党宣字[2001]1号

 

 

校内各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单位和部门纷纷创办了自办刊物和报纸,对加强校内信息沟通,繁荣校园文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达50余种,并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特别是个别自办报刊由于主办者管理工作不到位,编辑人员思想理论水平的局限等原因,客观上造成思想舆论的混乱,也造成了信息重复、资源浪费。为严肃宣传纪律,净化校内思想舆论阵地,经校党委同意,制定了《加强校内自办报刊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校内自办报刊管理的规定

 

 

党委宣传部

2001年2月19日

 

 

 

 

附件:

加强校内自办报刊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信息沟通,顺畅交流渠道,繁荣校园文化,维护思想舆论阵地的权威性和纯洁性,实现自办报刊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自办报刊的范围:各校区可以出版一份综合类信息简报;有关职能部门确有工作需要经学校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可以出版工作简报;学生自办刊物原则上以校区为单位,限出一份(院系调整后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二、自办报刊的审批手续:各单位在拟创办报刊之前,务必把报刊名称、经费来源、出版周期、编委会组成、主要负责人、栏目设计方案、发行范围、每期印数等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经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合审批后,取得校内刊物序号;业经批准出版的报刊,须在适当位置标注报刊序号。

三、自办报刊的审读制度:各类自办报刊每期出版后,必须送党委宣传部审读,存档备查。有公开刊号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社科类刊物,每期出版后也须送党委宣传部审读。

四、自办报刊的基本原则:各自办报刊每期出版前的内容必须经主办单位或主管领导严格审查,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时代主旋律,遵守宣传纪律,禁止商业性广告,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进行校内交流,沟通情况,凝聚人心,促进融合,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

五、自办报刊的发行范围:原则只限于校内交流,如确有对外交流必要,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将对外交流的部门、数量等报宣传部备案。

六、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原自办报刊自行撤销,新办报刊的申报请于2001年3月15日前报党委宣传部,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报刊的出版程序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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