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文化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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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0 / 0 评论 / 2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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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文化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卫处

校发[2001]6号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校园文化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管理,保障文化娱乐活动安全、健康、正常、有序开展,学校制定了《吉林大学文化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文化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管理规定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

 

吉林大学文化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文化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管理,保障文化娱乐活动安全、建康、正常、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校园的各项文化娱乐的消防治安管理,凡在学校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的文化娱乐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娱乐场所是指学校的俱乐部、体育馆、游泳池、文化活动中心、阶梯教室、会议室及能够容纳百人以上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文化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学校和各校区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讲座、舞会、录像等活动;邀请外单位到学校文化娱乐场所演出、讲座、体育比赛等活动;各院系、各单位组织的文化娱乐活动;学校、各校区、院系及各单位组织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条:文化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管理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文化娱乐场所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消防法规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主要是:

1、文化娱乐场所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法规;

2、文化娱乐场所设置的安全出口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疏散门向外开启,疏散门不得设置遮挡物;

3、必须设置安全出口的应急照明灯,其照度应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4、设置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消火栓必须保持足够的水源;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进入文化娱乐场所;

6、、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主要是:

1、举办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严禁超员;

2、禁止在文化娱乐场所宣传封建迷信活动和有碍身心健康的活动;

3、严禁在文化娱乐场所内赌博、放映色情录像和其他淫秽制品;

4、严禁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带有宣传邪教色彩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路线、政策的活动;

第七条:举办文化娱乐活动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举办单位在文化娱乐活动的前一周写出书面报告,将举办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邀请人员、主要报告人、活动的内容及外来人员报学校保卫处批准;

2、举办文化娱乐活动的单位要有主要领导负责,保持良好的场内秩序,并在入场后宣布有关规定和退场顺序;

3、举办单位通知相关部门参加。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开启疏散门,由电气管理部门负责电气保障。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在文化娱乐场所举办活动: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

2、文化娱乐场所不符合消防和治安管理规定的;

3、举办活动有违反内容的;

4、文化活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5、活动带有色情和淫秽内容的;

6、宣传邪教等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

7、其他不符和消防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包括:责令停止文化娱乐活动;责成举办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并作出检查;校内通报批评;给予有关领导党纪政绩处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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