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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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7 / 0 评论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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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校办


                                    校发[2001]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维护学校办学声誉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推动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稳定、协调、规范、有序地发展,在调查各校区现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吉林省教委吉教委社办字[1997]6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继续实行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归口管理。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包括各院、系、中心所举办的各类长、短期培训及进修班、自考助学班以及各种层次的考前辅导班等。根据吉林省教委有关文件规定,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对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校内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未经批准,私自举办或与外单位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班或开展社会力量办学。

二、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开展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应填报《社会力量办学登记表》,由成人教育学院、主管校长逐级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办学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宣传、招生、教学等活动。招生等广告必须规范,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广告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可出现虚假及诱惑性语言。

三、举办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人才。办班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班主任,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及生活管理工作。端正办学思想,保证办学质量,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初次申办非学历教育的办班单位,需向成人教育学院提交由院、系主管领导签批的申请报告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若与外单位联合办学需经成教院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

五、办班单位不准将办学权转移或承包给个人及其它组织。与其它单位联合办学者,应以我校为主,对办班负全面责任。违者要吊销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六、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准以吉林大学名义办班(包括以原五院校任意一个学校的名义),违者停止其办学活动。停止办学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办学个人或团体承担。学校有权收缴个人或团体盗用吉林大学名义办学的全部收入,并对此侵权行为诉之于法律,追究其责任。

七、办班单位必须执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统一使用学校财务处的票据,不得任意乱收各种费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坐收坐支,偷漏税款。一经查出从严处理,追究办班单位领导责任。办学经费的分配与使用,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开班前,办班单位应将该班教学计划、教学进度、任课教师名单报成人教育学院核查、存档,成人教育学院对办学单位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非学历教育班,学员学习成绩要报成人教育学院存档。所颁发的《学习证明》或《专业证书》,需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办班单位不得自行颁发毕业证书及其它易与学历教育相混淆的证书或文凭。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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