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加强院系整合后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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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22 / 0 评论 / 2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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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加强院系整合后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务处

校发〔2001〕110号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加强院系整合后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学院(教学中心):
  为规范院系整合后的财务活动,明确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保证院系整合后经费管理的集中统一,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了《吉林大学加强院系整合后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加强院系整合后财务管理的规定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吉林大学加强院系整合后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院系整合后的财务活动,明确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保证院系整合后经费管理的集中统一,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制度,针对学校当前院系整合后出现的实际情况,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原有各院、系、所、中心的各项经费须于2001年5月25日前转入相应新建学院(教学中心)经费卡中,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二、各学院(教学中心)须在院级领导中指定一名财务负责人,并将财务负责人姓名及其财务印鉴一式6份于2001年5月23日前报送财务处会计科备案。
  三、各学院(教学中心)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各项财务收支核算业务在财务处及各校区财务工作办公室办理。各学院(教学中心)不设置财务机构,不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
  四、学院(教学中心)在统一管理经费使用的同时,要充分兼顾原有院、系、所、中心的相应利益,正确处理遗留问题,合理安排经费的使用计划。
  五、院系整合后,原财务负责人应及时与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对院系整合前已发生的各类借款支出,在报账时由财务负责人按未尽事宜处理,征求原财务负责人意见,经审核后签批并加盖财务负责人印鉴。
  六、学院(教学中心)各项经费在使用时,未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盖章的,财务处及各校区财务工作办公室不予办理财务收支核算业务。


  七、未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盖章,在财务处及各校区财务工作办公室发生财务收支核算的,要追究财务经办人的责任。
  八、为保证资金持续、有效的运用,防止突击花钱,在学校各项创收分配政策尚未出台前,校内各单位的各项创收收入暂按毛收入的20%进行预分配,其中15%用于奖福基金及酬金开支,5%用于发展基金开支。
  九、为防止资金转移、挪用和侵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各学院(教学中心)不得擅自在校内外开设银行账户。对于已设立的校内外银行账户须于5月25日前报财务处结算科重新审批,凡未经财务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账户的,一律按 “小金库”查处。
  十、在院系整合后,对以前私设的“小金库”应及时将余款上交财务处帐户,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从轻或不予处罚。如发生继续隐匿未交,或将资金私分、转移、侵占的,学校一经查出,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严厉处罚。
  十一、学院(教学中心)财务负责人,负责学院(教学中心)内部全部经费使用的管理及审批,对各类资金管理和财经活动负有全面的经济责任。
  十二、学院(教学中心)未及时将财务负责人姓名及其财务印鉴报送财务处会计科备案而影响其经费使用的,责任自负。
  十三、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财务处。
  十四、本规定自2001年5月22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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