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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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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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 0 评论 / 6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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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通知

2024年11月06日 08:38 资产管理处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效能,确保公用房管理行为的规范化,有效提高其使用效率,依据《吉林大学公房管理办法》(校发〔2021〕192号)等相关文件的指导精神,学校决定启动2024年度办公用房(含辅助用房)的专项检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党政职能部门、直属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服务机构、直属业务机构使用或负责管理的全部办公用房。

(二)教学单位、研究机构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二、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针对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一)办公用房:
是否存在超出标准配置的问题;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侵占、转让或调换办公用房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占用公共设施(例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设备间等)的现象。

(二)辅助用房:
是否存在超出标准配置或过度配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室、接待室、贵宾接待室、活动室、员工休息室、档案存储室、资料查阅室、储藏空间、物资仓库、库房区域、文印作业室、材料储存库、试卷库、卷宗保管库以及备品备件室等各类辅助性用房,或以其他名义所设立的非工作人员专属办公场所。

(三)其他: 《吉林大学公房管理办法》(见附件1)中第二十五条所提及的其他违规使用情形。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单位自查阶段( 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15日)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各相关单位需对办公用房的使用状况开展自查与整改工作,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1.各单位须严格遵循《吉林大学公房管理办法》(见附件1)所规定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并对本单位办公用房进行定额标准核定。对于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学校将收回并重新进行调配使用。

2.各单位需对其使用并负责管理的办公用房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工作。针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办公用房,需认真填写《吉林大学办公用房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所填内容涵盖: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办公用房信息,以及档案资料室、文印室、接待室、储藏室等各类辅助用房的信息。在填写过程中,房间的建筑名称、房间号、使用面积等具体信息,需严格依据学校“房地一体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内的数据进行准确填报。

3.在自查阶段中,各单位需编制公用房屋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该报告的核心内容应涵盖本单位公用房屋当前的使用状况、自查环节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所制定的具体整改措施。

4.各单位严禁在本单位辅助用房内存放个人物品、待报废资产等。

5.对于本单位超出定额标准的办公用房,若其使用用途具备特殊性和必要性,请各单位从专项辅助用房设立的必要性、特殊性及政策依据等方面进行使用需求论证,并形成报告,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批。

6.请各单位务必在2024年11月15日下班前,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并提交资产管理处公用房管理科(鼎新楼C453室):《吉林大学办公用房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自查报告以及超标配用房需求论证报告,所有提交的材料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本单位所使用的公用房在自查中未发现第二条“检查内容”所列明的违规使用情形,则需提交零报告说明情况。

(二)学校核查阶段( 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30日)

资产管理处将协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提交的自查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对于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违规使用情形,或未经审批即超出定额标准的辅助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并重新进行调配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人员编制数以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所下达的为准。

(二)双肩挑处级领导干部应仅配置一处办公用房,其业务关系所在的教学、科研单位,在符合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保留一处业务用房。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仅配置一处办公用房。

(三)各单位须明确提供辅助用房的详细使用方向及具体用途信息;针对其它专项辅助用房,则需提供相关政策依据、会议决定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其配置合理性。

(四)退休人员不得占用单位办公用房。

(五)对于校内外单位挂职人员、人才派遣Ⅱ类人员、学生助理以及返聘人员等所需办公用房,应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六)学校办公用房由下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使用,应按照公房出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提升重视程度。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本次核查任务,切实履行责任,对本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逐一、全面的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清理整改,对于无法整改的问题,需上报具体原因。

(二)注重核查质量,坚持实事求是。各单位需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逐项进行清查,确保无遗漏;真实、准确地反映存在的问题,严禁虚报、瞒报。对于故意虚报、瞒报、推诿敷衍以及因工作疏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方式:公房管理科 刘辉85166989

附件1:《吉林大学公房管理办法》(校发〔2021〕192号)

附件2:《吉林大学办公用房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资产管理处

2024年11月6日

相关图片:

附件: | 附件1:《吉林大学公房管理办法》校发〔2021】192号.pdf
附件2:吉林大学办公用房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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