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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0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办校发〔2001〕67号校内各单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精神,为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制定了《吉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吉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三月五日
200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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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0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办 校发〔2001〕69号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精神,为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制定了《吉林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吉林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三月五日
200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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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0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办 校发〔2001〕68号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精神,为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制定了《吉林大学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吉林大学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三月五日
200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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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0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办 校发〔2001〕70号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精神,为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制定了《吉林大学有关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吉林大学有关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三月五日
200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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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0
关于遗属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遗属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处 校人字〔2001〕21号校内各单位: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死亡教职工遗属的关怀、照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使这项工作规范化,现根据吉人联字(1999)29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1、死亡教职工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般指年龄未满18周岁,下同)的子女作为补助对象,这类补助对象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学校发给。  2、死亡教职工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作为补助对象,这类补助对象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困难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补助对象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数(包括死亡职工在内)分成等份,由学校发给相当于其中一份的补助费。  3、死亡教职工供养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弟妹及自幼抚养死者长大而现在又依靠死者供养的其他亲属作为补助对象(条件同上),这类补助对象的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学校发给。  4、死亡教职工的配偶再婚后不再作为补助对象,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条件同上)作为补助对象,由学校按原计算办法发给补助费。  5、死亡教职工的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作为补助对象,其收入也不计算在补助对象的收入内。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执行时间及标准  2001年1月起,校内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统一按240元执行。三、遗属收入的计算 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吉人险字(1989)1号、吉人联字(1994)5号文件规定执行。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1、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审批及综合职能由校人事处负责,死亡教职工所在的各院、处级单位协助办理。  2、 经批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家庭须指定其中一名遗属或委托代理人负责领取补助费并向学校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居住外地的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校计财处负责汇寄。  3、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其就业、婚姻、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指定遗属或代理人要向学校及时通报情况,学校根据发生情况自下月起重新计发补助费。  4、 学校将定期对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查。指定遗属或代理人每年十二月上旬要将复查所需证明材料交到校人事处。凡不按时出具证明材料的,学校将停发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5、 凡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困难补助费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终止其全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追回已骗取的补助费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五、本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 事 处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200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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